朋友借款不還 訴訟流程詢問

債務糾紛 借款.貨款 1337 次瀏覽
去年3月友人多次向我借款,總計4萬,事由是在路上遭人性侵,急需律師費,因對方貼出刑事傳票及社工對話,我因同情便借他應急,也讓他分期一個月3000慢慢還,去年10月說案子了結可用賠償金償還,至今一毛未還,事後才知有法扶補助,如對方稱作律師費,是否詐欺?

日前對方未到調解庭調解不成,現在收到法院通知,因對方戶籍在高雄而移轉管轄,但對方工作地在台北,此有對方line給我的公司名片可依循,是否可聲請開庭地為台北方便雙方出庭?

不確定對方一拖二延三失蹤,到底是經濟困難沒錢?還是惡意欠款?是否有聲請假扣押的必要?還是等到法院判決,再去強制執行扣薪1/3就好?

到時第一審,需要在開庭前填妥『民事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作為開庭資料嗎(不確定法律上的說法)?但當初在地院輔導科填『民事起訴狀(返還借款)』時,已經有附上對話紀錄、存證信函(郵差退回未拆)、匯款紀錄佐證了。

謝謝律師的回應。
ab013ca6用戶 發表於 2020/03/28 23:35

2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0/03/28 23:55
    回覆諮詢(6962)、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0)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若對方當初確實並未遭到性侵等等事實,對方行為則可能涉犯刑事詐欺等等犯嫌,有無提出刑事告訴空間,你可持相關事證與我們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3/29 16:05
    回覆諮詢(4129)、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012)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1.有無詐欺需回歸與您借錢當下,對方是否有用需律師費(實際上卻不用)為由欺騙您借款,這部分需由您負擔舉證之責。
    
    2.原則上民事訴訟以被告的住所為管轄地,但也有些特別規定。這要看您當初訴狀怎麼寫您們間的法律關係。不過台北法院既已移轉高雄,要再裁定移轉回來的機會不高。
    
    3.假扣押要另外具狀聲請,且要舉證對方有脫產情形,尚需供擔保才能執行假扣押。程序成本非低,這您要自己考量成本上是否划算。
    
    4. 民事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應是法院提供的小額訴訟起訴狀書狀範例,如您已寫過民事起訴狀應無需再次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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