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檢署傳喚偽造文書

刑事犯罪 其他 1438 次瀏覽
律師好:
去年我告發一人偽造文書罪,地檢署將於四月傳喚,請問屆時需要再把手上的證據整理好,做成書狀(刑事補送證物狀)於開庭時呈上嗎?還是只要將證物備齊,於庭上陳述即可?謝謝
db051358用戶 發表於 2020/04/04 17:54

3 位律師回答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4/04 18:15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你好:
    若告發時沒有檢附證據,最好在開庭前詳附證據撰寫補充理由狀提前2個禮拜遞送給承辦檢察官,否則開庭時檢察官當庭才收到書狀,沒有辦法詳細檢視證據,會處於狀況外,等於浪費偵查庭期,不利於檢察官偵辦。
    
    
                         
  • 胡世光律師
    胡世光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0/04/04 19:22
    回覆諮詢(2081)、最佳解答(43)、獲得感謝(426)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共13年,處理過很多類似刑事案件,建議您提早至少10天以上整理相關事實並遞狀至地檢署,讓承辦檢察官有時間消化內容,並可考慮委託律師協助,以下網址內有本人聯繫方式及之前部分承辦案件,本人提供平日第一小時免費諮詢,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4/04 20:29
    回覆諮詢(4110)、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011)

    您好:
    
    建議將證物以書狀的方式整理好,並敘明每項證物的待證事實為何,並提前兩週左右送進地檢署,以方便檢察官於庭前能有時間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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