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對方並未履行
債務糾紛 強制執行 1920 次瀏覽106年12月27日 與當事人於調解委員會調解 調解成立,聲請人需自民國107年2月起,按月於每月11日前給付五千元至清償完畢,共六萬元。 但至今仍未收到任何一筆賠償金。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調解的筆錄正本在手上。
106年12月27日 與當事人於調解委員會調解 調解成立,聲請人需自民國107年2月起,按月於每月11日前給付五千元至清償完畢,共六萬元。 但至今仍未收到任何一筆賠償金。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調解的筆錄正本在手上。
您好: 1) 你可以依調解筆錄逕行聲請強制執行(先去國稅局查對方財產清冊)。 2) 提醒您要注意時效的問題。
您好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故如有調解正本,可以寫強制執行聲請狀給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謝俊傑律師 電話:(02)2351-0666 手機:0909-617-580 LINE:law41326(諮詢前請告知姓名、所問案由及相關事實) 信箱:law41326@gmail.com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50號2樓(捷運忠孝新生站2號出口)
您好 可持調解筆錄之正本前往任一地之國稅局函調債務人名下的財產及所得清冊,再就債務人名下的財產及所得清冊所示財產狀況,向法院聲請予以強制執行。
您好 可以持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可考慮委請律師協助撰寫聲請狀。
依所述,可持調解筆錄催告對方自動支付或查調債務人財產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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