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年限合約疑慮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631 次瀏覽
我想詢問最低年限合約疑慮,我在進入公司之後簽訂了一份2年合約,如果沒有坐滿2年就要賠償2個

月底薪。合約內容包括了新人進去會有訓練,主要是由學姊帶著你操作儀器,了解儀器使用方法、

試劑擺放位置、核發報告時應注意的事項、訓練抽血技術等。在學滿1個月之後,公司會開個訓練驗

證了解你的學習狀況,如果拿到訓練驗證之後,隔一個月就會核發固定每個月5000簽約獎金,之後

再第3個月、半年、1年需跟公司更新學習狀況以維持訓練驗證

由於第1個月我在A工作站服務,後來因為人員調動,我調去B工作站,但因為B工作站上班的時間須

提前30分鐘到公司,且下班時間變得更晚,所以我覺得適應不良,做滿3個月試用期之後,我主動離

職,此時公司要求我要賠償違約金。

我想詢問:

1以上的工作事宜是否符合勞基法中的專業培訓呢?

2.每個月的5000元簽約獎金是否符合勞基法中的合理補償呢? (我的底薪加獎金和加班費有6萬)

我該處理才能將違約金降低或者不用付違約金呢?
18cdf49e用戶 發表於 2020/04/06 19:02

1 位律師回答

  • 楊時綱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4/06 21:21
    回覆諮詢(131)、最佳解答(15)、獲得感謝(56)

    感謝律師回答
    (1)如果是工作內容本身的教導上手,應非專業培訓。
    (2)有可能被認定是合理補償。
    (3)違約金過高可以請求法院酌減。
    (4)如果是在試用期內表示終止契約之意,應有機會主張不受最低服務年限拘束。
    (5)「本件兩造約定試用期間3個月與被告保證於原告公司至少服務1年,此發生試用期間與最低服務年限之競合,然上開競合之結果,一方面被告之工作權處於不安定狀態隨時可能遭受終止適用之命運,一方面被告卻不能任意離職否則須賠償違約金,實質剝奪被告於試用期間得評估原告企業環境與將來發展空間,而決定是否繼續受僱於原告公司之權利,顯然權益失衡,對被告極不公平。故被告於試用期間內離職,雖仍在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期間內,基於誠信原則,亦無庸負提前離職之違約金賠償,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之主張,應無理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壢勞小字第13號民事小額判決)
    
    
                         
  • 18cdf49e用戶
    發表於 2020/04/06 21:31
    可是我的案例很剛好我 是做滿3個 月又多一幾天我才提離職的部分 主管認為我做滿3個月卻要賠2個 月底薪太多 有酌減爲1個月底薪 如果是這樣的話,如果走向調解 我能夠以公司沒有提供專業培訓 而拒付違約金嗎?此外公司也有 少給加班費上的疑慮 我能夠以此 理由拒付違約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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