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
勞資糾紛 其他 858 次瀏覽事實經過: 員工A與員工B均在未提前告知下遭資遣,員工B之前因消費者在公開評論留下1顆星評價並客訴公司,老闆(加盟主)詢問該評論狀況,員工A.B已忘記該消費者狀況回應,事後公司因收到客訴並要求老闆裁員員工B,公司並向老闆開罰3萬元,員工A.B事後領取薪資及資遣費時老闆轉向員工B求償該金額 老闆認為員工B態度不佳而導致害他遭公司以毀損公司名譽被罰款,老闆以此為由不發放遣散費 員工A每月薪資29000 當月上班時數24日薪資+資遣費應為31441 員工B每月薪資25000 當月上班時數21日(當中請假1日)薪資+資遣費應為21907 且A.B都未投保勞健保或就業保險 員工A是自行投保公會 問題: 請問公司向老闆開罰的金額能以名譽受損向員工B求償嗎? 老闆能以公司給予的合約內容為由不須未員工投保勞健保或是就業保險嗎? 目前遣散費沒有給予,且薪資只給予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