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吃飯被告竊盜
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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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初,我們幾個好朋友去朋友A家裡聚會。
朋友A的錢包遺失,準確時間不確定。
在12點左右我跟我女朋友還有一個朋友B有看到A拿錢包去拿信用卡(要使用網路銀行轉帳),然後大約1點我跟我女朋友回家。
早上10點他有打電話給我們,說錢包不見,我們沒有拿A的錢包也翻找過我們昨天的包包沒看到A的錢包。
當晚9點左右朋友A去警察局報案,告我跟我女朋友還有朋友B偷竊。
警察有去朋友A家裡勘查,但是聽朋友A的敘述,警察並沒有採集指紋與腳印,只有看了一下說不可能從外面(窗戶)偷,所以是吃飯的那幾個人偷的,然後拍拍照片就離開,宿舍的監視器畫面也是壞掉的,因此沒有監視器畫面。
朋友B已經製作筆錄,警察有查看我們群組對話紀錄,我在群組當天的下午有提到,「我記得我最後拿垃圾走出去的時候,他好像,在你的麥克風附近。」,因此警察有特別說會詢問我這個問題。
我是因為平常都知道朋友A的錢包都會放在他的電腦桌上,麥克風那附近,算是一個無意的回答,會因為這個回答被列為證據嗎?
我們三個人真的很單純去聚會吃飯而已,我們也沒有偷朋友A的錢包,發生這種事情很遺憾,但是我們被這件事情搞得很心煩,在沒有證據能證明我們偷竊的情況下,我們會因為筆錄而被起訴嗎?
05b0afd2用戶
發表於 2020/04/18 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