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命令
債務糾紛 本票.支票 1908 次瀏覽本票執行已-經過一些程序了,目前收到的公文如下: 主旨:禁止債務人xxx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存款之債權,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說明: 1.本院109年度xxxxxx按年息6%利息,及本件執行費之範圍內,予以扣押。 2.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之規定。 3.第三人若不承認xxxxxx10日內提出書狀。 4.略 5.略 6.略 7.債權人應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誤省略)到院。 8.債權人得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具狀陳報,本執行命令若扣押有所得時,應發收受命令xxxx逾期未陳報視為無意見。 9.略 我是債權人,所以我現在下一步該做什麼呢? 謝謝各位律師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