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關於「扶養」及「繼承」的問題:

婚姻.監護 撫養費用 1488 次瀏覽
父親甲生有兒子A、女兒B,請問有關於「扶養」及「繼承」的問題:
A自從專科後就沒跟甲住一起了,這十年來都是A在報扶養甲,除了假日帶甲去外面吃都西、買日用品跟看醫生外,每月給父親甲及母親乙各3500元生活費,女兒B多年來對父親甲都不聞問,頂多過年回來待一個中午就離開,近兩年更是都沒有出現過;因甲邁生病,B表示手頭緊,不願協助負擔甲乙相關的費用,B接著更將她所有的聯絡方式全部更換掉(手機/市話),更騙A及甲說她已搬離汐止的戶籍地,讓大家都無法找到B,現A因經濟因素無法額外負擔甲住安養機構的費用,已請社會局在幫忙
請問
●問題一:要求分擔費用的部份:
1.A可以『寄存證信函』請B出面負擔一半甲住安養機構跟相關的醫療費的費用嗎? B若不理會能怎麼處理?
2.另A先前每月給父母親的『孝親費的部份』都給現金無收據,是否也可以一併要求? (近期看病的部分A有留單據) 。
3.若B賴皮說她就是沒錢我可以怎麼處理? 若大家都說沒錢就可以不用處理了嗎?

甲表示:B長期都不來看他;長久以來在甲需要幫助時,一直都無法找到B,讓甲心生憤慨,就跟A說: 他過世之後,不允許B繼承他的任何東西,過世B也不用假心假意回來拜他,但甲來不及去作遺囑公証就身體惡化,大部份時間都在昏睡且因為後來也傷倒腦部,影響寫字功能;現在來不及去法院公証遺囑,A查網路資訊得知:若B對父親甲有造成重大虐待或侮辱之情事(含有扶養義務卻惡意不扶養不文問) 甲是可以表示不給B繼承的(『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及『民法第1145條第一項第五款』)

●問題二: 訴求喪失繼承權:
   若只有人證(除A之外的親戚)可證明B妹多年來對父親甲不聞問也不來探視,甲在清醒時有強調不允許B繼承時,且請B共同負擔父親的相關費用時,B也置之不理時,是否可以主張B不得繼承? 若可以該如何作?

問題三
若A想找其妹B出來共同負擔父母住安養中心跟醫療費(含過去五年跟未來的部份)...想寄存證信函給B
若B收到後仍然不理…A是否可以提出告訴? 
A想寫的存證信內容大約如下:
(1)提出共同負擔父母親的費用:若B不理A、A可以替父親甲對B提出棄養嗎?  還是一定要由父親甲親自提出?
(2)針對過去近五年的生活費部份因A沒有單據,有請教免費的律師說:
   A可以在存證信函中說【依各年度衛福部所公告台北市的最低生活費】...請B負擔一半?
Ps.第1跟2點A可以寫在同一個存證信函中嗎?  還是要分兩封寫?
eddeb82d用戶 發表於 2020/04/22 10:02

1 位律師回答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4/22 12:45
    回覆諮詢(4129)、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012)

    您好:
    
    問題一:
    1.可寄存證信函要求協助一半的扶養費用,若B不理會可透過訴訟的方式為請求。
    2.可一併處理。
    3.財產狀況待勝訴後債權人可向國稅局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可就所得和名下財產為強制執行。
    
    問題二:
    依所述B有不予扶養的客觀情狀,且經父親表示失權。故待父親過世後,您可提告B喪失繼承權,由法院判決剝奪B繼承的權利。惟此部分牽涉到日後的舉證程度,建議與律師再為詳細確認。
    
    問題三:
    1.A已支出的由A向B要,未支出的原則上應由父親向B要。只是父親目前狀況,可能無法進行訴訟,或有需先聲請監護宣告之必要,由監護人代替父親請求。
    2.可以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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