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銷保養品退貨

消費糾紛 解約.違約金 1685 次瀏覽
事實經過:

在 2020/04/28 傍晚,於返家途中,遇到愛妮雅化妝品的員工以問卷調查為由,將我引領至其店面,並在填寫問卷的同時,推銷該公司產品絲瓜露及告知可免費試做臉以供比較,過程中曾向店家表明希望找朋友討論,但推銷員以各種話術阻饒;由於當時剛下班身心疲憊,在推銷員言語攻勢下滯留於店內約兩小時,在身心俱疲的狀況及推銷員的吹捧下拿出信用卡刷了一萬多元購買絲瓜露與保養品。

目前已有的作為
1. 隔日(4/29)至店內表明要取消並要求全額退款 -> 遭拒,他們表示需要向上呈報,同日晚上有向消保會線上申訴
2. 於 4/30 寄出存證信函,郵局表示因為連假最快要星期一才會到,但於 5/4 及 5/5 投遞都沒有成功(狀態變更為暫存招領)
3. 5/4 店家來電約隔日(5/5)面談退費問題
4. 5/5 面談協商失敗

問題:
1. 上述行為是否構成訪問買賣?
2. 存證信函未能投遞成功是否仍保有效力?
3. 承上題,若仍保有,當初寄送時填寫的地址少寫「一樓」是否會影響效力(該建築物為透天厝,且牆面無其他招牌)?
4. 承上題,若會影響效力,需要再重新寄送一份嗎? (這邊有查看過當時簽署的文件(同意書),上面沒有提到消費者保護法第 18 條規定記載「消費者依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是否能依照同法第 19 條「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認定今天還在七日之內?)
5. 該同意書上面未有乙方任何的資訊(僅有寫到同意貴公司美容師服務及物品寄放)且只有一份(留存於店家),是否仍保有效力?
197f76fe用戶 發表於 2020/05/06 08:52

1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0/05/06 09:05
    回覆諮詢(19949)、最佳解答(1513)、獲得感謝(5774)

    您好
    愛妮雅化妝品的員工以問卷調查為由,引領您至其店面推銷已構成訪問交易,目前您已寄出的存證信函,如果地址姓名填對,已生效力。 如不放心,可確認正確地址後再寄發一次(須在接受商品或服務之隔天起七天內)。
    本人有多次陪同處理成功退費的經驗,如須律師陪同到店家退費或進一步諮詢,可與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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