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戴人不讓下車,要求強制入屋

刑事犯罪 傷害.重傷害 1860 次瀏覽
我有一個問題想要請教您,我朋友老公在外跟外面的女生租屋同住,去年被她知道,她約男方那邊的媽媽,阿姨,舅舅,姊姊一同去那個女生工作地方,強行把人帶上車直接載回租屋處,強迫那個女生開門讓她們進屋,那個女生不願意,她們全部的人在外面圍毆那個女生,後來她老公有出來,她們強迫他倆人寫切結書,但是沒有寫公證人,她老公沒有蓋章只有簽名,店裡的人跟租屋處都有人報警,那個女生因為害怕沒有說她是被我朋友強行帶到租屋處還有被歐打,我朋友她還私下查對方女生家裡住址和親戚家住址和手機號碼,我朋友帶人去對方女生家和她親友住處,跟對方說要叫人開車撞死她,有派人跟蹤對方,到目前為止一直打私人號碼騷擾她,後來那個女生傳訊息給我朋友叫她不要騷擾她了,她有傳訊息回去給對方,其中有一段是,我老公被你搶走了,我機會都給你們了!你們倆個還想怎麼樣?如果不是某人的求情,我也不會放過妳,等字句,如果我朋友要提告他老公跟對方通姦妨礙家庭,這樣子告的成嘛?還有我朋友也害怕她告她們那時候強制把她帶上車的事,對方那個女生如果要去警察局重新口述事實會不會影響到我朋友的立場,去年九月發生的,工作跟租屋處都有第三人的報案記錄,也有工作地方那裏的人當人證,證明強制帶上車,女方要下車她們不給對方下車,還在車子裡毆打對方,租屋處也有民眾報案……對現在如果去警察局把事實說出來……這樣子我朋友會不會有法律問題……對方目前沒有去警局重述事情,如果對方要去警察局重述事實時效是多久有效……這樣子會有什麼罪?
3871bd64用戶 發表於 2019/08/01 12:44

3 位律師回答

  • 楊孝文律師
    楊孝文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01 13:52
    回覆諮詢(119)、最佳解答(7)、獲得感謝(33)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茲就您的問題作以下回覆:
    
    如果我朋友要提告他老公跟對方通姦妨礙家庭,這樣子告的成嘛?
    
    如果要告通姦
    需要證明有發生合意性交行為
    但就您所述的內容,並沒有提到此部分
    建議您可請您朋友直接詢問
    可能會比較妥適
    
    還有我朋友也害怕她告她們那時候強制把她帶上車的事,對方那個女生如果要去警察局重新口述事實會不會影響到我朋友的立場,去年九月發生的,工作跟租屋處都有第三人的報案記錄,也有工作地方那裏的人當人證,證明強制帶上車,女方要下車她們不給對方下車,還在車子裡毆打對方,租屋處也有民眾報案……對現在如果去警察局把事實說出來……這樣子我朋友會不會有法律問題……對方目前沒有去警局重述事情,如果對方要去警察局重述事實時效是多久有效……這樣子會有什麼罪?
    
    上開行為,可能會構成強制、傷害、恐嚇甚至妨害名譽等犯罪
    就強制、恐嚇行為,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
    目前仍然還在追訴期間
    
    至於傷害或妨害名譽,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自去年9月迄今已經罹於6個月的告訴期間
    
    另外建議,如您朋友有意妥善處理
    建議可與對方進行調解或協議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直接來信或來電詢問!
    
    
                         
  • 陳俊男律師
    陳俊男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19/08/01 14:49
    回覆諮詢(849)、最佳解答(55)、獲得感謝(251)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一)關您所敘述的內容,您朋友所涉的刑事犯罪行為約略有:
    1、強行把人帶上車直接載回租屋處—→妨害行動自由。
    2、強迫女生開門讓她們進屋,那個女生不願意,全部的人在外面圍毆那個女生—→強制罪、傷害罪。
    3、她老公有出來,她們強迫他倆人寫切結書—→強制罪。
    4、帶人去對方女生家和她親友住處,跟對方說要叫人開車撞死她,有派人跟蹤對方,到目前為止一直打私人號碼騷擾她—→恐嚇危安罪、社會秩序維護法。
    
    所犯非輕,而且其中部分非告訴乃論之罪,只要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經警通報)依法即應偵查,至於您所說警局筆錄的「重述事實時效」,現行法並沒有這樣的概念。在後續的調查與偵查過程中,告訴人(被害人)自得再為描述犯罪事實。
    建議您朋友儘速與專業律師約詢,量定後續訴訟方針。
    
    (二)通姦罪提告,必需要有證據能證明雙方有姦淫的事實,亦即為滿足性慾而以男女性器接合。
    →簡單的說,必需要有證據能證明兩人確實發生性器接合的姦淫行為,否則如果只是像調情簡訊、出入旅館照片等,實務上多半認為尚難認定有通姦事實。
    
    另外,需特別提醒您,即便您朋友有相關的錄影或錄音證據,也需特別注意取得的方式,不僅可能影響證據本身的證據能力,更可能還會有刑法妨害秘密罪的問題,請謹慎。
    
    上述僅是就相關法律概念為說明,詳細個案所涉及的爭點,均需待審越完整的證據資料以及瞭解事件背景後才能更進一步的為您剖析。
    
    以上說明,希望對您有幫助。
    
    
                         
  • 葉鞠萱律師
    葉鞠萱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01 16:16
    回覆諮詢(919)、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176)

    感謝律師回答
    通姦罪的刑度其實不重,而且是告訴乃論之罪,有6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
    依您所述情形已無法提告刑事,只剩下民事的侵害配偶權可以主張,
    但須注意蒐證過程有無妨害秘密,避免告人不成卻陷已於罪,
    
    尤其更應該注意的部分,反而是朋友涉犯的刑事強制或恐嚇或妨害秘密與傷害等等罪嫌,
    其中有關非告訴乃論的部分,對方隨時可以提告,且刑度不輕,
    建議委由律師透過和解,將雙方所有責任一併解決,避免負擔法律責任.
    請您來所詳述事實,以為您提供提告,辯護,和解及蒐證建議。
    謹提供本所承辦成功案例,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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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經歷 
    •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新北及基隆分會)
    •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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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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