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方同意後打人,是否構成傷害?
刑事犯罪 傷害.重傷害 3022 次瀏覽事實經過: 朋友A與朋友B吵架時,A總用「你來打我啊」一類句子叫囂挑釁對方,隨後真的被揪住領子,造成頸部有些紅痕但沒出血。 問題: 1、A這樣的作為算是同意了對方來打他嗎?那這樣B還構成傷害罪嗎? 2、若被打方在事件發生時同意,打人那方還構成傷害嗎?
事實經過: 朋友A與朋友B吵架時,A總用「你來打我啊」一類句子叫囂挑釁對方,隨後真的被揪住領子,造成頸部有些紅痕但沒出血。 問題: 1、A這樣的作為算是同意了對方來打他嗎?那這樣B還構成傷害罪嗎? 2、若被打方在事件發生時同意,打人那方還構成傷害嗎?
您好 可參考:「再所謂阻卻違法事由之得被害人承諾,須出於被害人誠摯表示於外之承諾始得為之,告訴人固於遭被告揮打其左臉頰前,曾對被告稱「打我阿,你打阿」等語,然細究其案發時前後對話經過,被告於告訴人為上開言語後回稱:「要打大家來」,而在旁之證人稱:「不要理她啦。不要理她啦」、另一不詳紅衣女子亦稱:「不要啦!」,此有上開勘驗筆錄及錄影光碟可佐,足認當下在場之人,均得知悉切不可依告訴人所言而打告訴人,並因而勸阻被告,從而被告自應知悉告訴人所言,單純係兩人口角衝突時所為對嗆及氣憤之言語,並非出於告訴人誠摯之意而同意由被告毆打,從而被告自不得以其得到告訴人誠摯承諾而主張本案有阻卻違法事由,是被告上開所辯,亦非可採。」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4號刑事判決。 簡單來說:法院仍然會去判斷:「你來打我啊」是出於被害人誠摯之同意或僅是當場之氣話,如果是氣話,則恐怕無法去主張說已經得到被害人的同意,而可以去阻卻傷害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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