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日期應由哪方訂定為主呢?
勞資糾紛 其他 833 次瀏覽假設我於2019/01/01加入公司,2019/12/25提出離職,並遵守未滿一年之預告離職, 希望於十天後2020/01/04離職,但由於此期間恰滿一年,於法應獲得七天特休,如果離職的話公司必須折現給付,所以公司選擇將離職日期訂於2019/12/31,但是有給付2020/01/01-2020/01/04之四天薪資,以此規避七天特休的薪水。 以上述情況分析,公司是否違法呢? 另外一年的定義應為2019/01/01-2020/01/01,還是2019/01/01-2019/12/31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