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日期應由哪方訂定為主呢?

勞資糾紛 其他 681 次瀏覽
假設我於2019/01/01加入公司,2019/12/25提出離職,並遵守未滿一年之預告離職,
希望於十天後2020/01/04離職,但由於此期間恰滿一年,於法應獲得七天特休,如果離職的話公司必須折現給付,所以公司選擇將離職日期訂於2019/12/31,但是有給付2020/01/01-2020/01/04之四天薪資,以此規避七天特休的薪水。

以上述情況分析,公司是否違法呢?

另外一年的定義應為2019/01/01-2020/01/01,還是2019/01/01-2019/12/31呢?
fe04e05f用戶 發表於 2020/05/16 10:53

1 位律師回答

  • 謝孟釗律師
    謝孟釗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5/16 14:32
    回覆諮詢(88)、最佳解答(10)、獲得感謝(36)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如您有遵守離職期間預告等規定,公司無權變更您要求的離職時間。依您所述情況來看,公司應該是希望與您協商離職時間往後延;如您不同意,建議可尋求您工作所在地的勞動局協助進行勞資爭議調解。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