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被盜用在通訊軟體

智慧財產 著作權 1505 次瀏覽
請問社群軟體的自拍照片
被盜用在通訊軟體跟他人聊天
聊天內容未涉及利益相關用途
名字跟照片本人姓名不同
是否侵害著作權法?
6affee95用戶 發表於 2020/05/20 22:42

2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0/05/20 23:01
    回覆諮詢(6971)、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2)

    你好,就你所述可肖像受損事實,向盜用者請求損害賠償,有無訴訟救濟空間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林心惠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5/29 18:01
    回覆諮詢(11)、最佳解答(2)、獲得感謝(6)

    您好,
    所尋問題涉及幾點,民法、著作權、個資及刑法方面扼要說明:
    
    民法部分
    屬肖像權,屬民法第18條規定之人格權,人物影像的公開及使用範圍,應得到被拍攝人(肖像權人)的同意,否則即有侵害肖像權之虞,可能構成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稱「其他人格法益」,受侵害情節重大時,肖像權 人得請求損害賠償。而是否構成侵害肖像權之侵權行為,需依個案判斷害人之行為具有「不法性」判斷之,目前法院採法益衡量原則,就受侵害的人格法益、加害人的權利及社會公益,依比例原則而為判斷 ,所以名字跟照片本人姓名不同,是否即構成不法性,現無法僅就您所尋問題予以回答。
    
    而有關著作權部分,
    涉及著作16[明示出處義務],與64[合理引用]之關係肖像權與拍攝者著作權之衝突。詳細請參拙著,不再贅述。(
    
    另可能尚涉及個人資料保護與隱私權
    若照片涉及生活私密領域,因隱私權為個人對私領域之自主權利,為我國民法第18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若照片涉及「個人描述」、 「身體描述」,則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中之個人資料類別中之「特徵類」。又照片(肖像)係屬直接顯示人之「外部特徵」,可令人一眼即知此為某人,而構成「個人資料」,故名字跟照片本人姓名不同,屬於您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利用者應有特定目的才可以使用,否則亦有可能會有個人資料保護法問題。
    
    最後,可能涉及妨害名譽
    若照片本身之表現手法可能存在貶低該人格之社會評價 ,或將照片與具有誹謗性、侮辱性敘述文字結合,則可能構成妨害名譽之「言論」。所以,名字跟照片本人姓名不同,是否有上述問題,也是要更多資料才能判斷。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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