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有在簡訊內提到和解條件
車禍事故
和解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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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5/9號晚上發生車禍 因為對方計程車要載客從快車道直接急切出來沒打方向燈 導致我追撞計程車 事後初判表出來對方要負責7成
時間到5/14號我都等不到對方一通電話來關心 於事我打電話跟他討論賠償的問題 對方口氣很差說初判表沒有出來要談什麼 我就說你還有多一條過失傷害的部分 後來問他有沒有要討論賠償的部分 例如我們的車損維修金額 他就說我在睡覺不想討論 你要告你去告
5/16號時我像對方詢問強制險的問題 詢問保險公司是哪一家的 他回我不知道 他也不好過什麼的欠了好幾個月房租他請我自己去問他計程車公司
我詢問他什麼時候有空可以談一下 對方還是不回訊息
5/17號因為我體諒他家裡不好過可能也沒辦法賠償我修車的部分我提議各人修各人的車損部分
5/18號對方還是沒有正視我和他談話內容 一樣請我打電話過去公司找他們一個先生
我告訴他我跟你才是當事人為什麼我要致電給你們公司
他說這樣比較清楚
後來我致電給他們公司他們說我有和當事人說要各自負責自己財損部分
我回他說因為當事人完全沒有回覆我他的意願所以讓我不是很高興他的態度請你告知當事人致電給我
5/19號我還是等不到當事人致電給我 我便傳了一封簡訊內容提到:我和公司通過電話可以各自負責各自車損部分 但因為我有受傷請你至少包一包紅包給我 還要幫我強制險出險這樣你是否可以接受
後來我等不到他的回覆我就向承辦派出所轉調解了
直到5/21號當事人才回覆我包紅包金額並且要我到他們公司去拿 並且簽和解書 這句話讓我非常不開心 所以我打算拿回我應該拿回的權益
我想詢問律師 我上面提到的和解內容有法律效用嗎 如果到調解委員會還是法官那裡那邊他拿這個說嘴會對我不利嗎?
還是簡訊提到和解內容就算數了
麻煩各位替小弟我解答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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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05/22 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