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調動及調動過遠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1760 次瀏覽
個人自90年起任職於OOO單位,目前職務為屠宰衛生檢查系統中的駐區獸醫師主任,自101年起由宜蘭返回OOO單位本會(台北市,亦即戶藉地及現居地)服務。目前派令還沒發,但已知將被由OOO單位(調動至XXX單位新竹分局 於桃園市大園區)。屠檢系統的人力編制由XXX單位掌控,OOO單位已復文同意改OOO單位編制將原本4位駐區主任改為2位,另聘2位行政助理代之。然依XXX單位行政委託「畜禽屠宰衛生檢查實施計畫」之分工原則,本會負責業務並未調整,亦未變更。職務不變但因距離過遠,個人認為等同變相增加工時而向OOO單位提出調動過遠請求縮減工時2小時(原本距離近選擇由住家騎車至本會只要5公里、15分鐘,變成坐北捷轉機捷單程要80-90分鐘)或給付延長加班費2小時,以及交通津貼$330/日(機車燃料費和改搭捷運之差額)均被OOO單位回復XXX單位說公家計畫沒這種東西...請問調解時,我應主張此為非法調動還是違反調動5原則?(勞動契約是寫依甲方指派至指定屠宰場服務)另若調解不成立,應對OOO單位提告還是連帶對XXX單位提告?可主張非法調動,應回復原駐地嗎?謝謝好心律師幫忙解析!
26408ffa用戶 發表於 2019/08/03 15:45

1 位律師回答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03 18:53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定有明文。
    調動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0條之1規定之調動五原則,否則屬於違法調動,勞工可依法主張權利,如回復原職或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雇主認定應依勞動契約為準,依你所述,應該是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給予必要之協助,例如交通津貼、宿舍等等。
    
    
                         
  • 26408ffa用戶
    發表於 2019/08/03 19:56
    謝謝徐律師您迅速回應及說明!關於「應給予必要之協助」,是否應「視勞工所需」查得肯定說與否定說,如我因母親年已75不宜經常外宿故可否選擇要求是交通津貼而非租屋津貼或提供住宿?另目前可有判例認同通勤時間大增等同變相增加工作時間,可要求縮減工時或給付加班津貼?
  • 26408ffa用戶
    發表於 2019/08/04 08:19
    又或本會業務未改變未縮減,用即用新聘之行政助理代之「叫」我轉專員,這栐會減薪7仟(目前薪資$59400,專員敘薪$52500)是否已符合對勞工工資有不利之變更,違反調動5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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