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調動及調動過遠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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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自90年起任職於OOO單位,目前職務為屠宰衛生檢查系統中的駐區獸醫師主任,自101年起由宜蘭返回OOO單位本會(台北市,亦即戶藉地及現居地)服務。目前派令還沒發,但已知將被由OOO單位(調動至XXX單位新竹分局 於桃園市大園區)。屠檢系統的人力編制由XXX單位掌控,OOO單位已復文同意改OOO單位編制將原本4位駐區主任改為2位,另聘2位行政助理代之。然依XXX單位行政委託「畜禽屠宰衛生檢查實施計畫」之分工原則,本會負責業務並未調整,亦未變更。職務不變但因距離過遠,個人認為等同變相增加工時而向OOO單位提出調動過遠請求縮減工時2小時(原本距離近選擇由住家騎車至本會只要5公里、15分鐘,變成坐北捷轉機捷單程要80-90分鐘)或給付延長加班費2小時,以及交通津貼$330/日(機車燃料費和改搭捷運之差額)均被OOO單位回復XXX單位說公家計畫沒這種東西...請問調解時,我應主張此為非法調動還是違反調動5原則?(勞動契約是寫依甲方指派至指定屠宰場服務)另若調解不成立,應對OOO單位提告還是連帶對XXX單位提告?可主張非法調動,應回復原駐地嗎?謝謝好心律師幫忙解析!
26408ffa用戶
發表於 2019/08/03 1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