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解約存證信函內容是否在法律上有達解約之效

不動產.土地 買賣 2454 次瀏覽
事實經過:
甲方經由房屋仲介公司向乙方購買中古屋,繳了2期款項發現,座落基地有約3坪遭鄰居侵占使用。寫存證信函向乙方催告處理及解約內容如下。

一、甲方於民國O年O月O日透過房屋仲介公司之居間仲介把關,以市價向乙方購買門牌號碼為OO市OO區O號O樓及座落基地,發現系爭基地有被他人侵佔使用。 
二、乙方在契約書中「標的物現況說明書」第1項「土地現況是否有被他人佔用情形」之欄位,台端係勾選「否」。為不實填載。

三、……請於O年O月O日清理完畢。屆時若乙方未能交付無瑕疵房地,甲方即行使解約權(追償債務不履行及相關違約損害賠償)如下說明,不另行通知。
四、依據甲乙方合意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六條之二:乙方擔保本買賣標的物產權清楚..並無被他人佔用..如有..應於完稅款以前清理完畢,否則視為違約;若甲方因此有所損害,乙方應負完全賠償責任。及第十條之四:如乙方有其他違約情事,甲方除得解除本契約外,乙方應於甲方通知解約日起三日內立即將所收款項如數返還甲方,並於解約日起十日內另交付依原收款項計算之金額予甲方以為違約損害賠償。

問題:
1.請問以上內容是否在法律上有達解約之效(尤其是第三點)?
2.『催告處理』與『表達解除契約』需分成二次寄發存證信函,或者可以在存證信函內一次性的表達「…..限期處理,若未除理,則以本存證信函作為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不另通知。」 (就不必再次發存證信函為解除契約)??

懇請律師指正,感恩~
4996dcc4用戶 發表於 2020/05/24 23:28

1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05/25 04:22
    回覆諮詢(19820)、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3)

    您好
    建議您攜帶存證信函及買賣合約書等資料與律師安排諮詢,討論上開函件是否具催告及解約效果,才能確實解答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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