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契約書

企業法務 契約 726 次瀏覽
事實經過: 
任職剛滿2年的公設民營托嬰中心,近期要求人員簽訂契約。

問題:
條款十、乙方之各項福利事項,悉依甲方相關規定辦理,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給予其餘福利措施。(請問如果和勞基法相衝突時,哪個具有法律效力呢?)
條款十一、為維護嬰幼兒受托之權益,乙方於聘任期間因故辭職,乙方請於二個月前提出辭職書告知中心主管,以便辦理相關移交程序。(據所知,應於一個月前提出,但契約書上此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cf708fc1用戶 發表於 2020/05/25 21:44

2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05/25 22:17
    回覆諮詢(19763)、最佳解答(1506)、獲得感謝(5754)

    您好
    建議您提供完整合約書與律師諮詢,討論具體細節以及將來可能涉及的權利義務事項,方能保障您的權利。
    
    
                         
  • 黃耀祖律師
    黃耀祖律師
    顧問級 發表於 2020/05/26 17:06
    回覆諮詢(1922)、最佳解答(147)、獲得感謝(629)

    您好,若勞動契約條款違反勞基法,該條款即無效,因此若您所述條款十及條款十一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即便雙方同意,該條款仍會無效,建議您攜帶契約向律師諮詢,由律師審閱後提供更準確的法律意見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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