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被其他狗咬傷

刑事犯罪 傷害.重傷害 2463 次瀏覽
到公園遛狗,有將狗放出去(沒有牽繩狀態),此時我家的狗被公園另一直狗咬。
我衝過去把兩隻狗支開,途中也被對方的狗咬傷。對方主人完全沒有意思幫忙將狗分開。
將狗支開後,對方主人就立馬消失,不見人影,因為我的狗跟自己被咬的很嚴重,當下有報警跟叫救護車。
對方烙跑時證件還掉落在現場,之後警察有跟對方聯繫。
後來我們雙方有共識要私下和解,要我把醫藥費跟狗開打的費用拿出來,後續要跟對方聯繫時對方不接電話與簡訊不回覆。
去警察局報案,警察完全不理睬,要我自己去聯絡對方。
請問現在我能提出傷害告訴嗎?因為警察跟對方都不睬,讓我不知如何是好
f72f78a3用戶 發表於 2020/05/29 21:28

2 位律師回答

  • 邱煒翔律師
    邱煒翔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5/29 22:09
    回覆諮詢(162)、最佳解答(12)、獲得感謝(52)

    您好,在事發後六個月內均可提出傷害告訴。如果您怕警察置之不理,建議您準備驗傷單及相關狗兒遭咬之照片等相關資料提供給律師,由律師協助您處理。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5/30 08:29
    回覆諮詢(4129)、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012)

    您好:
    
    提供則類似的判決事實:「OOO為哈士奇犬飼主,於該犬出入公共場所時,原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以防止其無故侵害他人身體之義務,於民國100年1月8日16時38分許,至臺北市○○區○○路「迎風狗運動公園」遛狗,本知悉該犬向有維護己所咬物品,拒絕任何人將之取走,若有人取回,即會攻擊該人之習,原應注意發生此情時,即應以鍊繩牽引或使用嘴套等防護措施,以防其咬傷他人,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竟未採取前揭防護措施,適OOO與其所飼牧羊犬,亦在上處玩網球,OOO所養哈士奇犬突上前爭搶咬住該球不放,OOO見狀欲取回時,即遭哈士奇犬咬傷,致右手腕3處撕裂傷各約0.5公分,並多處擦傷」(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1627號)此判決法院是判哈士奇飼主過失傷害罪處拘役50日。
    
    是以,您應有向地檢署提出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之空間。惟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有6個月告訴期間之限制,應予注意。
    
    除此外您亦可在2年內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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