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畫師跟甲方之間無金錢交易的發佈權

智慧財產 著作權 741 次瀏覽
這是一個我跟甲方在社交軟件上的無償交易。交易內容是根據甲方提供的人設圖讓我畫一張全新的、但又能辨別出是甲方給的人設的圖(甲方提供的人設圖是從其他人用錢交易而來的)。我因為軟件的問題一時聯繫不上對方,也一時用了甲方的圖當頭像,間接的發佈了我要給甲方的圖在網路上。但因為在這筆交易中甲方是沒有要給我一分錢的,因此我認為對方沒有買斷我的著作權,所以我還是會有我自己的發佈權去決定能不能發布我所畫的作品。
我想問的問題是:
1. 請問我的思想是不正確的嗎?如果是,又請問是哪個觀念理解錯誤。
2. 請問在什麼樣的情況與條件下甲方會需要從畫家身上買斷圖的發佈權?
b2dc4495用戶 發表於 2020/05/30 05:44

1 位律師回答

  • 林心惠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5/30 16:37
    回覆諮詢(11)、最佳解答(2)、獲得感謝(6)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根據您所詢之"1. 請問我的思想是不正確的嗎?如果是,又請問是哪個觀念理解錯誤。
    2. 請問在什麼樣的情況與條件下甲方會需要從畫家身上買斷圖的發佈權?"之問題,扼要回覆如下:
    
    1. 原則上,著作權分著作財產權人和著作人格權,一個跟利用(可以收錢)有關,一個跟屬名(知道誰做的)有關。您將圖形公布在網路上,依據台灣著作權法規定屬"公開傳輸"(別國有不同的認定)。此點涉及誰才可以主張該圖形之著作財產權,依據您所述,為無償為他人設計,則與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有別。如您的著作權未讓與,仍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於著作完成時即取得您所創作之該著作之著作權(參考智財局電子郵件1011205)。
    
    2.所謂人設,若理解成"特徵",則因著作權法之原創性採小硬幣理論,即甚微低度原創設計即構成著作,享有著作權。所以您所述人設(假如為哈利波特)係來自第三人,若您所為之人設(特徵)設計已經可以讓觀看者具體連結到該人設(比如都是魔法師、孤兒、有兩位好朋友、臉上有疤,馬上連結想到哈利波特),則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如未涉及其他商業行為,亦可能有主張上述本法第65條第2項之合理使用空間。如您僅係單純模仿風格,另行獨立創作,則僅牽涉「概念之抄襲」(比如都是魔法師、孤兒),此時就可能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自然也不用取得授權。這些是很細微專業的法律操作,無法單純就您所說的內容予以正面回應。
    又如所述,假設您設計之圖案係利用他人之著作,由於重新編製、修改他人之著作,將涉及「重製」或「改作」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所利用之各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最後,著作權法約共有13種利用權,其中沒有發布權這詞,因您意思不明,無法進一步告知您需取得何種權利。至於買斷,法律用語大概是專屬授權或者讓與,至於條件是個別說操和市場機制而來,無法就次給您進一步資訊。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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