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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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媽媽有留下一塊土地。我們兄弟姐妹已講好也分割好。但現在我收到姐姐寄存證信函說人數及土地過半,姐姐有權可代表出售全部土地,但是我根本不知道姐姐要賣土地這件事,根本沒詢問過我,收到存證信函才知道,難道我就只能同意了嗎?但我並不想賣呀!
ca9c267d用戶 發表於 2019/08/05 16:09

2 位律師回答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05 17:38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你好: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第1項)。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2項)。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第3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第4項)。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第5項)。土地法第34條第1項至第5項定有明文。
    共有人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以多數決方式處分共有物,此部分並無問題,若要保有共有物,可以行使優先承購權。若不優先承購,則其他共有人會將你應分配之款項給付給你或提存至法院。
    
    
                         
  • 李珮瑄律師
    李珮瑄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19 10:41
    回覆諮詢(110)、最佳解答(15)、獲得感謝(31)

    您好,您辛苦了!我是李律師,希望能幫上您。
    
    雖然共有人可以多數決處分土地,但您可以行使您的優先購買權,建議您速以存證信函告知對方您將可能行使優先購買權,請其必須將買賣條件亦第一時間揭露給您。
    
    以上係依您所陳述的內容,所分析之法律意見。
    倘若您需要更多協助,請與我聯繫,我將盡力為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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