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動過遠可請求事項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1462 次瀏覽
依据勞基法第10-1條,「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給予必要之協助」,是否應「視勞工所需」查得肯定說與否定說,如我因母親年已75不宜經常外宿故可否選擇要求是交通津貼而非租屋津貼或提供住宿?另請問目前可有判例認同通勤時間大增(與原工作地距離46公里,原本通勤騎車15分鐘變為坐北捷和機捷要80-90分鐘)等同變相增加工作時間,可要求縮減工時或給付加班津貼?
3328bdf9用戶 發表於 2019/08/05 20:22

1 位律師回答

  • 黃國彰律師
    黃國彰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06 13:06
    回覆諮詢(273)、最佳解答(26)、獲得感謝(117)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1、如雙方對於協助方式並未達成合意,參酌勞基法第10條之1第5款規定意旨,應認為可以請求以交通津貼代替。
    2、有判決認為,自居住處所前往公司的交通時間,並非為雇主提供勞務的工作時間,無法請求加給工資(台北地院105勞訴字189號判決參照)。但也有判決肯認所增加的通勤時間,可以計入上班時間,或者以金錢補償(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字第47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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