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商品遭惡意棄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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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在2019年10月份私訊下單,至今年2020年陸續總共下單了五樣商品,五樣商品皆為代購商品,買家私訊下單後,都會和賣家承諾什麼時候付款寄出,也承諾過不會有棄單的問題。事情的經過是這樣,買家在2019年10月私訊下單訂購代購商品,賣家幫買家從國外訂了商品至台灣,買家因為薪水分發的時間,和賣家說2019年11月底寄出,但買家在2019年11月底提出了因為工作臨時離職,無法當月付款下單,買家也承諾不會有棄單的問題,買家提出在2020年3月初付款下單,賣方這邊體諒買家的問題,答應買方保留商品,接著在2019年12月中旬,買家依然持續在下訂私訊購買商品,買家說和之前訂購的商品,一同在2020年3月初付款下單,接著時間到了2020年2月初,買家私訊賣家,買家說因為近期在找工作,希望可以延到2020年4月中付款下單,賣家依然體恤買家,時間就這樣至2020年4月中旬,賣家提醒買家,買家卻說因為開始放無薪假沒有收入,希望延期至2020年5月底,賣家依然繼續幫買家做保留,在2020年5月底,賣家提醒詢問買家商品大概什麼時候安排付款寄出,從這期間開始,買家剛開始會已讀訊息,到後來訊息都完全不已讀不回覆,賣家後來在另一個賣場app做詢問買家,但買家卻也遲遲不回覆,時間上,有看到買家上線,但完全不做任何回應,卻都不願付款下單,完全聯繫不上人,商品買家下單訂購,一般來說都是賣家先付款幫忙代購,然後買家拿單,但這位買家卻不拿單,是否可能構成詐欺?加上委託賣家幫忙買,卻沒有履行契約,是否買家需付民事賠償責任?
5e34a2b4用戶 發表於 2020/06/10 04:12

2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0/06/10 08:03
    回覆諮詢(19957)、最佳解答(1513)、獲得感謝(5776)

    一般來說刑事詐欺比較難成立,可主張對方違約而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或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 李昱宗律師
    李昱宗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6/10 15:49
    回覆諮詢(832)、最佳解答(69)、獲得感謝(233)

    您好:
    1) 網路上很多人說依刑法第355條提告,然您要證明對方有讓您受損害的意圖,以及對方有施用詐術的行為,事實上通常有困難。且您可能會要到對方住居所地開庭,也是要考量成本效益問題。
    2) 另外,因消保法規定網路購物本來在鑑賞期內就可以無條件解除契約,因此您這件的難度是要如何主張不適用消保法的規範。 
    3) 比較建議您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是受對方委任而支出費用,請求對方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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