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終止犯的可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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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丙爭吵,甲拿出預藏的水果刀刺了丙的胸、腹部,傷及其胃、肝、腸。因丙呼救乙,甲才停止未刺。乙要求甲一起將丙送醫,送醫途中甲因為害怕而逃跑下車。最終由乙將丙送醫急救,丙倖免一死。想問這樣的情況,甲的可罰性是什麼?還有 甲這樣算終止犯嗎?
6fd86e0a用戶 發表於 2020/06/10 09:33

3 位律師回答

  • 陳俊男律師
    陳俊男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06/10 14:49
    回覆諮詢(847)、最佳解答(55)、獲得感謝(251)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依照您所描述,甲預藏刀具,且攻擊的部分是人體重要臟器(當然還需斟酌其客觀事證),則可能被檢察官認定是殺人未遂。
    其次,關於中止未遂的部分,如果甲是因為「丙呼救乙」甲才停止,則因非「己意中止」,因此無中止未遂的適用。
    最後,您所提到的「準中止未遂」,在成立的要件上,仍須出於己意而中止,僅是中止行為與死亡結果不發生之間「不具」因果關係,但行為人已經出於真摯的努力,才有準中止的適用,而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依照您所提的個案事實,關鍵點應是「是否出於己意中止」,而非中止與準中止的區別。
    以上,說明供參考。
    
    
                         
  • 黃國政律師
    黃國政律師
    達人級 發表於 2020/06/10 17:38
    回覆諮詢(1923)、最佳解答(8)、獲得感謝(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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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浩程律師
    趙浩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6/11 09:31
    回覆諮詢(1174)、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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