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終止犯的可罰性
刑事犯罪 其他 1975 次瀏覽甲與丙爭吵,甲拿出預藏的水果刀刺了丙的胸、腹部,傷及其胃、肝、腸。因丙呼救乙,甲才停止未刺。乙要求甲一起將丙送醫,送醫途中甲因為害怕而逃跑下車。最終由乙將丙送醫急救,丙倖免一死。想問這樣的情況,甲的可罰性是什麼?還有 甲這樣算終止犯嗎?
甲與丙爭吵,甲拿出預藏的水果刀刺了丙的胸、腹部,傷及其胃、肝、腸。因丙呼救乙,甲才停止未刺。乙要求甲一起將丙送醫,送醫途中甲因為害怕而逃跑下車。最終由乙將丙送醫急救,丙倖免一死。想問這樣的情況,甲的可罰性是什麼?還有 甲這樣算終止犯嗎?
您好:
依照您所描述,甲預藏刀具,且攻擊的部分是人體重要臟器(當然還需斟酌其客觀事證),則可能被檢察官認定是殺人未遂。
其次,關於中止未遂的部分,如果甲是因為「丙呼救乙」甲才停止,則因非「己意中止」,因此無中止未遂的適用。
最後,您所提到的「準中止未遂」,在成立的要件上,仍須出於己意而中止,僅是中止行為與死亡結果不發生之間「不具」因果關係,但行為人已經出於真摯的努力,才有準中止的適用,而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依照您所提的個案事實,關鍵點應是「是否出於己意中止」,而非中止與準中止的區別。
以上,說明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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