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簽署合約內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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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第一天老闆拿合約給我簽,但面試時沒講,簽下去了。但現在想離職,擔心要付違約金。
合約上第二條:自任職日起,本人願意任職1年,不得中途離職,無重大錯誤企業社亦不得無故解職,合約期滿得繼續任職。

問題:合約上並沒有寫要付違約金,若老闆向我求償需要給嗎?、若要給的話,多少才是合理的?、不需要給的話老闆卻不給我薪水怎麼辦?
c9049d2a用戶 發表於 2020/06/11 19:27

1 位律師回答

  • 沈恆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6/11 20:03
    回覆諮詢(1050)、最佳解答(51)、獲得感謝(355)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所述情形應先確認約定條款的效力如何,如果未有專業培訓或給予補償,要求任滿一年的約定就可能無效,對方不能拿無效的約定來請求違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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