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點滴輸注過快導致致死
醫療事故 其他 1461 次瀏覽律師您好:我是護理系學生,有一個有關法律的作業問題想請教您,不只您是否願意協助我完成作業,感謝您~ 1.若護理人員未注意控制病人的點滴速度,輸液過速導致心臟無法負荷死亡,請問是否需承擔過失致死的責任? 若刑事責任成立,是否需承擔民事及行政責任?
律師您好:我是護理系學生,有一個有關法律的作業問題想請教您,不只您是否願意協助我完成作業,感謝您~ 1.若護理人員未注意控制病人的點滴速度,輸液過速導致心臟無法負荷死亡,請問是否需承擔過失致死的責任? 若刑事責任成立,是否需承擔民事及行政責任?
親愛的護理系學生,私下給您一點小建議,讓您更快進入狀況,但作業還是自己完成比較有好歐~ 您所詢之"若護理人員未注意控制病人的點滴速度,輸液過速導致心臟無法負荷死亡,請問是否需承擔過失致死的責任? 若刑事責任成立,是否需承擔民事及行政責任?" 簡單幫您扼要整理回答如下: 1. 有個很相似案況之案件(三總澎湖分院鮑心慧案)在法院審理中,刑事已經確定,民事尚未確定。 可以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1 年度 醫上易 字第 2 號 判決、 最高法院 108 年度 台上 字第 1436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度 醫上更(二) 字第 1 號往 判決, 上面案件怎麼找到,請您打開網頁,輸入司法院-->案件相關查詢-->裁判書查詢-->搜尋欄位輸入"醫療過失 點滴速度"-->右邊畫面會出現一些案號,若有時間可以全看,若無,可以看剛剛列的那些案號。 2.刑事部分(是否有刑度): 有無懈怠或疏虞,其客觀標準係指一個具有良知理性且小心謹慎之人,處於與行為人同一之具體情狀下所應保持的注意程度。就醫師護士言,應以「醫療成員之平均、通常具備之技術」為判斷標準。在我國實務操作上,則以「醫療常規」名之(見86年11月4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0000000號公告訂頒之醫療糾紛鑑定作業要點第16點),苟醫師以符合醫療常規之方式對病人為診療行為,護士依醫師醫囑對被害人執行之注射行為,即難謂其醫療行為有何未盡到注意義務之情形,自不能以過失犯相繩。 白話文:看有無符合醫療常規之方式對病人為診療行為,有無符合醫療常規之方式對病人為診療行為,則看醫審會之鑑定。 3.民事部分(是否要賠錢、賠多少錢): 民事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與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兩大類。 第一類侵權行為,是看"在於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負責之人,在相同情況下是否能預見並避免或防止損害結果之發生為準繩", 第二類債務不履行,是看"有無可歸責性"(白話文,該結果是否是行為所直接引起),此點先看契約和法律有無規定要負什麼注意義務,若無,則回歸一般之故意或過失為其主觀歸責事由,至於過失之標準,則由法院依事件之特性酌定之(民法第220 條參照)。 簡單說,"有無確實依醫療常規,注意使用該藥物應遵循之步驟、程序與滴注速度,上是否有避免系爭重傷害之相當程度可能性",就是同樣是護士,同樣是醫生,別人會注意會遵守,你沒有,那就可能會被認定有過失,若其他人注意會遵守後也發生跟你一樣的狀況,發生結果是再怎麼注意都無可避免,則就可能會被認定無過失。 最後補充一下,刑事有/無過失,不等於民事有/無過失。 以上供參,希望有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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