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資不動產,代名人反悔後的協商處理
不動產.土地 其他 1311 次瀏覽事實經過:
郭小姐是房屋的持有人,今年1月邀請陳先生協助規劃整合,並邀請江小姐(郭小姐女兒)、林小姐與申小姐三人共同出資150萬整理房屋未來作為套房出租,未來收益與房屋販售後所得提撥10~15%作為郭與陳的獲利,剩餘由江、林、申三人均分。房屋整修工程則由郭小姐之夫來承包。以上由於彼此互相認識多年,基於信任僅為口頭之約,未簽屬紙本合約,但在LINE的對話紀錄,以及群組討論中都可明顯看出協議的事實。
在房屋修整期間工程款項從一開始規畫的100萬左右現在增加至200萬,多的工程款由江小姐的名義出資,而其他人並不知情。
今年5月初,郭小姐反悔決定不承作套房出租,希望將股金退回並由他個人自住,並找了朋友擬定了解除協議關係的合約。合約如下:
郭小姐 (以下稱甲方)
立 書 人 :
林小姐 (以下稱乙方)
申小姐 (以下稱丙方)
江小姐 (以下稱丁方)
茲甲乙丙丁肆方同意提前終止位於OOOOOOOOOOO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投資修繕改建事件,雙方協議條件如下:
一、 甲乙丙丁肆方同意終止上開投資事件,經協議就乙丙丁方投資額,甲方退還方式如下:
(一)、 甲方願於民國(下同) 年 月 日返還乙方投資額新台幣(下同)50萬元(乙方收款簽收: ),甲方並另給付因修繕增值之分配紅利價額24萬元予乙方,自 年 月
日起每月 號給付貳萬元予乙方,共計12期,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分期利息。
(二)、 甲方願於民國 年 月 日返還丙方投資額新台幣50萬元(丙方收款簽收: ),甲方並另給付因修繕增值之分配紅利價額24萬元予丙方,自 年 月 日起每月 號給付貳萬元予丙方,共計12期,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分期利息。
(三)、 甲方願返還丁方投資額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並另給付因房屋增值之價額48萬元予丁方,丁方同意嗣甲方將系爭房屋出售後,一次性給付予丁方。
二、 甲方於給付前開款項,及乙丙丁方將系爭房屋之鑰匙返還與甲方後,肆方投資關係即終止,自此肆方針對本件房屋投資出租事件已無爭議。
三、 本協議書肆方各執乙份為憑,任一方皆不得反悔。
問題:
1. 這樣的合約簽屬,是否對乙方與丙方有潛在風險?
2. 若郭小姐未依照約定支付款項,應該如何自保?
3. 據了解郭小姐為K公司之房屋代名人,由於K公司經營不善,未能支付房屋貸款,房貸本息皆為郭小姐自行負擔,未來K公司股東若要爭取房屋的相關權益,這份合約是否會影響到乙方與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