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資不動產,代名人反悔後的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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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郭小姐是房屋的持有人,今年1月邀請陳先生協助規劃整合,並邀請江小姐(郭小姐女兒)、林小姐與申小姐三人共同出資150萬整理房屋未來作為套房出租,未來收益與房屋販售後所得提撥10~15%作為郭與陳的獲利,剩餘由江、林、申三人均分。房屋整修工程則由郭小姐之夫來承包。以上由於彼此互相認識多年,基於信任僅為口頭之約,未簽屬紙本合約,但在LINE的對話紀錄,以及群組討論中都可明顯看出協議的事實。

在房屋修整期間工程款項從一開始規畫的100萬左右現在增加至200萬,多的工程款由江小姐的名義出資,而其他人並不知情。

今年5月初,郭小姐反悔決定不承作套房出租,希望將股金退回並由他個人自住,並找了朋友擬定了解除協議關係的合約。合約如下:

                    郭小姐           (以下稱甲方)
立  書  人 :
                    林小姐            (以下稱乙方)
                    申小姐            (以下稱丙方)
                    江小姐            (以下稱丁方)
茲甲乙丙丁肆方同意提前終止位於OOOOOOOOOOO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投資修繕改建事件,雙方協議條件如下:
一、	甲乙丙丁肆方同意終止上開投資事件,經協議就乙丙丁方投資額,甲方退還方式如下:
(一)、	甲方願於民國(下同)     年     月     日返還乙方投資額新台幣(下同)50萬元(乙方收款簽收:            ),甲方並另給付因修繕增值之分配紅利價額24萬元予乙方,自     年     月
     日起每月      號給付貳萬元予乙方,共計12期,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分期利息。
(二)、	甲方願於民國     年     月     日返還丙方投資額新台幣50萬元(丙方收款簽收:        ),甲方並另給付因修繕增值之分配紅利價額24萬元予丙方,自     年     月     日起每月      號給付貳萬元予丙方,共計12期,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分期利息。
(三)、	甲方願返還丁方投資額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並另給付因房屋增值之價額48萬元予丁方,丁方同意嗣甲方將系爭房屋出售後,一次性給付予丁方。
二、	甲方於給付前開款項,及乙丙丁方將系爭房屋之鑰匙返還與甲方後,肆方投資關係即終止,自此肆方針對本件房屋投資出租事件已無爭議。
三、	本協議書肆方各執乙份為憑,任一方皆不得反悔。

問題:

1.  這樣的合約簽屬,是否對乙方與丙方有潛在風險?
2.  若郭小姐未依照約定支付款項,應該如何自保?
3.  據了解郭小姐為K公司之房屋代名人,由於K公司經營不善,未能支付房屋貸款,房貸本息皆為郭小姐自行負擔,未來K公司股東若要爭取房屋的相關權益,這份合約是否會影響到乙方與丙方?
e7d6e2e8用戶 發表於 2020/06/22 13:37

3 位律師回答

  • 葉鞠萱律師
    葉鞠萱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6/22 14:01
    回覆諮詢(919)、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176)

    每份契約對每位立約者,皆會有不同的利弊得失,
    建議您委由律師針對您個人的需求與利益,提出修改與確保履約意見.
    
    請您預約來所詳述事實,以為您提供擬約及蒐證建議。
    
    相關案例 可參考本所網頁 "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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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全國皆設有分所)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經歷 
    •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新北及基隆分會)
    •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信賴法律事務所律師
    •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06/22 14:08
    回覆諮詢(19555)、最佳解答(1501)、獲得感謝(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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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邱煒翔律師
    邱煒翔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6/22 19:26
    回覆諮詢(162)、最佳解答(12)、獲得感謝(52)

    您好:
    1.對乙、丙方而言,需承擔者即為分期付款不獲付款的風險,關於此點可透過設計遲延給付違約金或是一期不付款視為全部到期的方式,來給甲方相關警惕。
    2.如有任何問題,歡迎透過下列方式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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