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糾紛_斡旋金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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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上禮拜日看上了一棟房子開價498W,看房的過程房仲只有表示這屋主以前是開公司的,後來公司遷移,所以房子要賣掉,而屋主現在經營民宿,都很單純。
那時也有跟房仲確定過屋子之前都是沒有問題的,當天因為蠻心動的,所以就開450讓房仲去跟屋主談,斡旋金的部分已付了20w,也簽了買房意願書。當天回去後親戚幫忙查了地址才發現,這棟房子之前是開葬儀社的,而隔天一早我們就馬上聯絡房仲,說明這件事,我爸表示這件事要先緩一緩,我們家人都討論過再做決定,而當天晚上聯絡房仲後,房仲卻說已經跟屋主談好了,問我們怎麼沒有明確拒絕他(可是早上明明已經跟他說先討論再做決定)。目前斡旋金20w全額都拿不回來。
問題:
1. 買房意願書上有一行是用印章刻好蓋的字,不是原本意願書上有的字,內容如下:
本人________已詳閱本契約內容,同意無需三日以上審閱期,簽立契約後立即生效
我們沒有買房經驗,聽房仲說要簽哪就胡塗的簽上去,請問這一行額外蓋上去的字在法律上是合法生效的嗎?
2. 簽完隔天一早我們就馬上聯絡房仲,說要先暫緩,當天晚上聯絡房仲後,房仲卻說已經跟屋主談好了。理論上早上就說要暫緩,房仲應該等我們的答覆再去跟屋主談,這樣算是坑走我們的斡旋金嗎?
3. 房仲避重就輕刻意隱瞞這間以前是開葬儀社,只說以前是開公司的。明明知道卻故意隱瞞,這樣算詐欺嗎?
21c2c254用戶
發表於 2020/06/26 1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