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屋漏水問題
不動產.土地 其他 809 次瀏覽108年四月買了中古屋,簽約也註明無漏水、白蟻等情況,現況良好,但在我入住2個月後就於一樓浴廁跟2樓主臥室漏水,之後請建築師公會鑑定後一樓是自家水管破裂導致、二樓為隔壁住屋年久失修滲漏導致,好了我們三方為 我、前屋主、隔壁屋主溝通好後於109年4月、6月初維修完畢,只是今天6月27日一樓的浴廁隔壁也就是我的廚房天花板卻漏水了,請問我該找誰? 剛做好卻又漏了,這樣這一條民法359條 瑕疵擔保責任 還有用嗎? 謝謝
108年四月買了中古屋,簽約也註明無漏水、白蟻等情況,現況良好,但在我入住2個月後就於一樓浴廁跟2樓主臥室漏水,之後請建築師公會鑑定後一樓是自家水管破裂導致、二樓為隔壁住屋年久失修滲漏導致,好了我們三方為 我、前屋主、隔壁屋主溝通好後於109年4月、6月初維修完畢,只是今天6月27日一樓的浴廁隔壁也就是我的廚房天花板卻漏水了,請問我該找誰? 剛做好卻又漏了,這樣這一條民法359條 瑕疵擔保責任 還有用嗎? 謝謝
您好: 此次漏水原因必須加以釐清原因以及部位為何,方能確認何方應就漏水問題負擔修繕或是損害賠償責任。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你好: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第1項)。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第2項)。民法第354條定有明文。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73條定有明文。 首先要先釐清漏水是交付前之原因或是交付後之原因所致,若是因為交付前之原因(例如交付前管線老舊、破裂、交付前鄰居管線因素等),會構成物之瑕疵,可以向出賣人請求減少價金。若同時是鄰居房屋管線之因素所致,可以請求鄰居排除侵害、修復漏水及損害賠償。 其次,要注意民法第356條檢查通知義務及第365條除斥期間之規定,以免無法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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