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屋漏水問題

不動產.土地 其他 684 次瀏覽
108年四月買了中古屋,簽約也註明無漏水、白蟻等情況,現況良好,但在我入住2個月後就於一樓浴廁跟2樓主臥室漏水,之後請建築師公會鑑定後一樓是自家水管破裂導致、二樓為隔壁住屋年久失修滲漏導致,好了我們三方為 我、前屋主、隔壁屋主溝通好後於109年4月、6月初維修完畢,只是今天6月27日一樓的浴廁隔壁也就是我的廚房天花板卻漏水了,請問我該找誰? 剛做好卻又漏了,這樣這一條民法359條 瑕疵擔保責任 還有用嗎?  謝謝
cc360b61用戶 發表於 2020/06/27 12:47

2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6/27 14:25
    回覆諮詢(6980)、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3)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此次漏水原因必須加以釐清原因以及部位為何,方能確認何方應就漏水問題負擔修繕或是損害賠償責任。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cc360b61用戶
    發表於 2020/06/27 14:37
    第一次漏水部分在一樓浴廁跟隔壁鄰家共用牆方面是由隔壁二樓廁所有漏過來,然後隔壁已加強防水及窗戶補強,結果還是有漏再次檢查是自家二樓水管破裂,也由前屋主維修完畢,最後今天109.06.27早上漏水的部分變成自家浴廁旁邊的廚房天花板也就是房屋中間部分漏水下來,地板都積水,所以我想問的是直接1.跟前屋主協調找抓漏師傅的來會勘這樣可行嗎? 假如又是自家漏水前屋主可負責? 2.假如抓漏是隔壁造成那我是找隔壁還是前屋主?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6/27 15:47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第1項)。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第2項)。民法第354條定有明文。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73條定有明文。
    首先要先釐清漏水是交付前之原因或是交付後之原因所致,若是因為交付前之原因(例如交付前管線老舊、破裂、交付前鄰居管線因素等),會構成物之瑕疵,可以向出賣人請求減少價金。若同時是鄰居房屋管線之因素所致,可以請求鄰居排除侵害、修復漏水及損害賠償。
    其次,要注意民法第356條檢查通知義務及第365條除斥期間之規定,以免無法主張權利。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