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時沒到場還能求

車禍事故 和解交涉 1129 次瀏覽
如果家人車禍全殘,但對方調解只賠28萬,並且調解時有三人都不知情,並經過13年才死亡,並到現在才知道加害人姓名,且 現在才知道當時是在調解委員會調解,這樣另外三個未到場的受益人還能向加害人求慰撫金或義務扶養生活補償嗎,另外如果加害人原本的身份是員警,那我可以主張加害人明明是警員,卻故意刻意減輕賠償責 任,全殘只賠28萬,並且有報警卻沒報案的事故三聯單,我可以主張加害人利用他的專業,刻意逃避減輕自己的賠償責任,加害人這樣故意知法玩法,我可要求國家賠償嗎,對方已經不是員警還能要求國賠
e6be5b6d用戶 發表於 2020/07/01 01:18

1 位律師回答

  • 沈恆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7/01 01:46
    回覆諮詢(1050)、最佳解答(51)、獲得感謝(355)

    您好,維護權益應注意時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自知悉起二年,最長十年應請求賠償,所述事發已經超過十年,對方可時效抗辯拒絕賠償。
    
    
                         
  • e6be5b6d用戶
    發表於 2020/07/01 02:37
    可是加害人未過世請求權人是被害者本人,因此遺屬是被害人過世才有請求的權利,那麼如果因被害人十幾年才過世,這樣就超過十年而不能申請,這樣我是覺得很不合理,那所有被害人車禍超過10年才過世,家人不就都不能提告,求償,這樣真的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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