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844 次瀏覽目前是已離職的護理師 有與醫院簽訂合約 因未滿一年的工作時間 院方要求要繳交違約金+滿半年發放的獎勵金,才可以拿離職證明。 1.依據勞基法19條院方這樣的處理模式 是不是已違法 2.依據勞基法15-1的內容 請問我可以不用付違約金嗎
目前是已離職的護理師 有與醫院簽訂合約 因未滿一年的工作時間 院方要求要繳交違約金+滿半年發放的獎勵金,才可以拿離職證明。 1.依據勞基法19條院方這樣的處理模式 是不是已違法 2.依據勞基法15-1的內容 請問我可以不用付違約金嗎
您好, 1.在您終止與醫院的契約後,您依法的確是可以請求雇主核發服務證明(也就是俗稱離職證明),雇主不得拒絕,他現在附條件才願意法發的做法的確有違法之虞。 2.一般而言,員工如果在職期間有收到雇主的專業技能訓練,為避免院方付出的訓練成本遭受損失,雇主可以訂定最低服務年限,並訂違約金。如果員工未從雇主處受到專業技能培訓,則雇主不得因此訂定最低服務年限及違約金。所以可能要看您是否有從院方受到如何的培訓來斷定院方約定服務年限及違約金的做法是否違法,再判斷是否可以就違約金部分免責。 3.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您好: 1)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必須符合醫院曾經培訓您而支出薪水、費用等成本或其他合理補償措施才屬合,並非契約約定即有效力。因此可能要請您告知,後到職有無相關培訓或補償,供律師判斷。 2)離職證明醫院依法不得拒絕給您。
您好: 1)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必須符合醫院曾經培訓您而支出薪水、費用等成本或其他合理補償措施才屬合,並非契約約定即有效力。因此可能要請您告知,後到職有無相關培訓或補償,供律師判斷。 2)離職證明醫院依法不得拒絕給您。
您好,雙方爭議事項台端可考慮透過勞工局進行調解,若有需要可以考慮委由律師陪同一併調解,爭取雙贏。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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