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差闖紅燈後雇主應負責任及後續賠償等問題

車禍事故 損害賠償 883 次瀏覽
一:車禍發生日為2020年6月20日端午節補班時上午十一點五十分左右。
二:當下甲方(駕駛白牌電動機車)小腿及背部擦傷,我方(駕駛普通重型機車)到目前為止經過診斷後為腳步跟骨骨折、腳踝扭傷、鎖骨骨裂、尖峰關節韌帶斷裂、喙鎖韌帶扭傷、及小腿、肩膀擦傷。
三:當下有報警並且做筆錄,現場沒有被破壞。
四:甲方表示有第三責任險及強制險,我方只有強制險並無其他類車險。
五:我方駕駛普通重型機車從台中市興大路機車道因未看見號誌闖紅燈經過台中路時遭甲方直行車撞擊前輪,當時我方時速約為三四十,對方車速約為七八十,撞擊點約在馬路中央。
六 問題:想請問一下,1:因為當時是由公司指派外出領取便當車禍,是否可以申請職災?
2:因公司指派後未注意有號誌而闖紅燈是否可以求償雇主或請雇主支付醫療及薪資等費用?
3:因車禍造成我方永久性韌帶斷裂的部分是否可以請雇主賠償?是否可以降低車禍後須賠償對方的部分?
c2f8e6f7用戶 發表於 2020/07/06 18:27

1 位律師回答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7/06 19:37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你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4款:「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1.若闖紅燈導致車禍,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2.若車禍是因騎乘機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所致,其災害與業務執行間並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依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4款之規定,不得視為職業災害。無法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請求職災補償。
    3.同上。
    要先釐清車禍發生之原因,才能釐清是否能夠請求職災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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