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限定繼承後,應如何處理後續債權人債務問題

債務糾紛 借款.貨款 1653 次瀏覽
事實經過:
父親於民國101年4月過世,當時已到法院申辦「限定繼承」,並登報
登報六個月內有收到A銀行與B銀行的「支付命令」當時不懂沒有提出異議
以為辦理限定繼承後就沒問題不需理會。

今年109年5月收到其中一家A銀行寄民事庭調解通知
因父親遺產僅剩勞保局薪資6%的退休金約10萬元
調解時A銀行告訴我們可以把10萬全部向他們償還
償還後A銀行會開立還款約定書與代償證明等
若B銀行又向我們要錢時可以用此資料證明我們已沒有相關遺產能夠償還
當下沒有答應,要求要再討論並第二次協商

[備註. 後來我們請聯合徵信調查,債權人共有三家銀行,合計40幾萬的債款]

問題:
(1).依照目前情況,是否不建議單獨向A銀行償還? 
是否將退休金10萬償還給所有債權人? 清償所有債務較為穩妥?

(2).後續應向哪個機關辦理後續的程序呢?

感謝各位律師的協助
90ef635b用戶 發表於 2020/07/10 00:30

1 位律師回答

  • 沈恆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7/10 05:56
    回覆諮詢(1050)、最佳解答(51)、獲得感謝(355)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遺產如不夠清償全部債務,應依比例清償,否則須自行賠償其他債權人不能受償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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