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遺失物,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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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在100年犯下毒品販賣積穗罪判2年8個月回來,在我被裁員在106年12月因在路上撿到悠遊卡因肚子餓用了50元被告侵占遺失物,隔日在別人的機車偷拿了兩個便當,後來事主報警循線抓到我,被告竊盜,我就在筆錄坦承是我做的,函送,我地址寫母親家裡,事發後我就在屏東工作,到109年6月20被通緝抓到移送到新北地檢,我現在在等傳票,請問我這兩個案件會被判多久,還有我去開偵查庭時會不會被檢察官當場羈押或是交保,如果我在目前居住地已住3年多也有這三年來的租賃契約書跟這三年來的匯款郵局給房東的收據,如果我拿出租賃契約書跟收據表明我確實有住在這裡,可以拿給檢察官看嗎,這樣會不會可以讓檢察官不讓我羈押謝謝。
7a685d9e用戶 發表於 2020/07/16 22:58

1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07/17 12:01
    回覆諮詢(19805)、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0)

    您可以提出租賃契約書證明您並非住居所不明,應不至於被羈押
    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辯護,爭取較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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