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遺失物,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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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在100年犯下毒品販賣積穗罪判2年8個月回來,在我被裁員在106年12月因在路上撿到悠遊卡因肚子餓用了50元被告侵占遺失物,隔日在別人的機車偷拿了兩個便當,後來事主報警循線抓到我,被告竊盜,我就在筆錄坦承是我做的,函送,我地址寫母親家裡,事發後我就在屏東工作,到109年6月20被通緝抓到移送到新北地檢,我現在在等傳票,請問我這兩個案件會被判多久,還有我去開偵查庭時會不會被檢察官當場羈押或是交保,如果我在目前居住地已住3年多也有這三年來的租賃契約書跟這三年來的匯款郵局給房東的收據,如果我拿出租賃契約書跟收據表明我確實有住在這裡,可以拿給檢察官看嗎,這樣會不會可以讓檢察官不讓我羈押謝謝。
f51dc802用戶 發表於 2020/07/17 09:46

2 位律師回答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7/17 10:58
    回覆諮詢(4146)、最佳解答(165)、獲得感謝(1014)

    您好:
    
    要被羈押除犯罪嫌疑重大外,尚要有串、滅證、逃亡等等羈押事由,檢察官才會聲請羈押。而依您所述對您較為不利的是檢察官可能擔心您居所不明而有逃亡可能,建議是如您所述的可提出租賃契約書、匯款紀錄向檢察官表示沒有逃亡之可能,因此無須羈押。
    
    
                         
  • 蕭啓訓律師
    蕭啓訓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7/17 11:01
    回覆諮詢(154)、最佳解答(11)、獲得感謝(46)

    您好:
    
    1.侵占遺失物法定刑為15,000元以下罰金。
    2.普通竊盜法定刑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3.可以說明你已坦承犯行,並提出租賃契約,說明你無逃亡之疑慮,而無羈押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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