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 簽票和收據

債務糾紛 借款.貨款 1618 次瀏覽
我跟對方有借貸關係…後面發現他跟我借的原因跟事實不相同…疑似有詐欺行為…那我是不是應該用簽票方式請對方履行支付借款…不必寫借據和還款日期…如果寫借據是否如同我同意他這些行為及接受他還款時間…到時萬一找不到人我就不能以刑事帶民事賠償?
c0f168ce用戶 發表於 2019/08/11 07:13

1 位律師回答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11 16:36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法律上所謂借貸大多指使用借貸(例:物品)及消費借貸(例:金錢)二種。所提借的原因跟事實不相同,若是指借貸使用的原因,所講所說不同。初判應該是借貸動機的錯誤。是否會構成詐騙可能需要就實際案例討論及分析。
    所問若是就本件借貸行為要以書面呈現,有以借貸契約、和解書、借據方式。票據應可作為擔保效果。
    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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