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過世兩年,以辦理拋棄繼承,阿姨仍找爸爸要錢,主張爸爸欠款

債務糾紛 本票.支票 938 次瀏覽
事實經過: 
媽媽兩年前過世,在生前與阿姨有債務糾紛(詳細情形各說各話,子女完全不清楚),並簽立一份每月還款5000元直至兩百萬還清,剩餘一百萬爾後有能力在償還,契約大概於106年3月1號簽署,當時爸爸有在旁邊填寫見證人(雖然爸爸不清楚債務從何而來,但是對方凶神惡煞,爸爸為了保護媽媽也只能簽立一張200萬及一張100萬的本票),媽媽身故於107年7月21因肝癌過世,阿姨主動來家中拈香祭拜將媽媽的借款收據還給我們讓我們燒毀,並說上一代的債務不會牽扯到下一代,我們也隨之辦理拋棄繼承,但兩年之後阿姨拿著當初爸爸在旁邊簽名的本票(發票人是媽媽),主張爸爸欠錢不還,説當初的本票爸爸做連保,所以這筆費用應該由爸爸繼續賠,並且委託民間討債到家中跟爸爸威脅恐嚇,未經同意也擅自拍爸爸的照片,身心俱疲,我們存有對話紀錄及視屏,並且於109年7月21早上,開著一台有寫欠錢不還的車到家中示威,並且亂丟垃圾

問題:
1.我們已經辦理拋棄繼承,請問爸爸有需要承擔此筆債務嗎?
2.是否可以主張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因為媽媽已經離開,詳細情形我們一概不知
3.當對方來家中恐嚇威脅時,可以主動提告嗎?明明已經告知債務與我們無關,且已辦理拋棄繼承
4.106年3月1日本票是否已經超過三年消滅全力了呢?爸爸不是發票人但是上面有被要求要簽名手印跟身分證號碼,這樣效力存在嗎?
4747f5ca用戶 發表於 2020/07/21 16:32

2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0/07/21 16:59
    回覆諮詢(6985)、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您好,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若有上述情形可以抗辯本票權利已經消滅,若有其他恐嚇事實可以考慮提出刑事告訴,有無訴訟答辯空間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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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恆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7/21 23:59
    回覆諮詢(1050)、最佳解答(51)、獲得感謝(355)

    您好,在發票人旁邊簽名,仍可能會被法院認定是共同發票人,應負連帶清償票款責任,且不因拋棄繼承就可免除票據債務,但若票據已罹於時效,則可行使時效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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