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樓主委請辭相關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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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為臺中市某間公寓大廈社區,經由區權會所推舉出之無給職主任委員,目前管理委員會尚在區公所核備中,尚未取得社區大小張及行使職權印章

2.之前處理社區公共事物遭社區住戶集體攻訐,且監委希望本人回歸一般住戶身份,本人身心具疲,已用line向社區住戶與管理委員會提出辭職,請住戶另外選主委

3.請問各位律師,是否需要再以存證信函告知管理委員會與區公所民政科公寓大廈管理承辦人?

4.若寄存證信函給管理委員會,但是管理委員會沒有專用信箱,也沒有收發室,有可能無法寄到,這樣是否完成法律程序?

5.若完成上敘程序,區權會依然沒有完成主任委員改選,若社區有相關刑民事法律問題,是否依然由本人承擔刑民事相關責任?
f2501c71用戶 發表於 2020/07/27 09:53

1 位律師回答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7/27 15:08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你好:
    1.最好再以存證信函通知管委會,以求明確。至於區公所部分若要避免爭議,有可以通知。
    2.管委會應該會有副主委、監委、財委或其他委員,此時可依規約規定之主委無法行使職權時,通知可行使職權之人之地址。
    3.還需要辦理交接,除非是終止委任前就發生之糾紛,否則終止委任後發生之相關問題,原則上與你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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