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兼職員工之計薪問題
勞資糾紛 工時問題 506 次瀏覽律師好,最近暑期在做PT工作。只有面試過程,無簽訂契約。 公司面試時有說時薪是158,最近碰到一個問題是公司班表上明確標定我是17:30上班,但是下班時間無填寫,也就是看現場情況而定。 有天17:30上班,22:27分弄完東西下班打卡,發現只有算4.5個小時。有好幾天都這種類似情況,公司未滿30分鐘都不計算時間。有和公司反應過,得到回覆是:按照勞基法公司並未強制員工打卡時間,而且當初有說明是以時薪計算。但是據我了解到應該以分鐘計算才是合理的吧,不然這樣每天都白做時間,未滿1小時的怎麼計算呢?那這點當初僱主也沒說一小時內如何計薪而怪我沒有問。那我之後也有問是不是可以每天9:30打卡走人,他說可以但這樣未完成工作違反勞基法。而且這樣說他計算半小時也不是”1個小時”其實是30分鐘,那我是不是可以說1分鐘是1/60個小時,所以也時薪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