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與承攬契約
勞資糾紛 其他 858 次瀏覽大家好 我與公司長期簽署承攬契約,工作為門市人員 最近因前陣子的外送員死亡議題有去查看僱傭與承攬的檢核表,發現我實際應為僱傭關係,然後公司給我簽的承攬契約內容第四條 四、乙方(我)應接受甲方(公司)之指導及監督,並於擔任甲方指定工作範圍內(即其能力所及工作),應隨時保持良好服務態度,避免交易糾紛,並有義務維護甲方商業形象及聲譽及顧及乙方個人之銷售形象及提昇銷售之專業度,並不得有侵占公款、公物等之情事 這一條是否就是違反了承攬契約的要素? 是否代表我可以主張公司應該要返還我每個月4500~5000的勞保+健保+退休金呢? 是否代表我可以主張請公司將我2年來以正職來說超出工時之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