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營業秘密法以及背信罪的一些問題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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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
1.我將A公司資料未經同意後私下帶走後,僅想要留存
2.我到B公司上班協助修改設備, 被A公司認為我將A公司圖面外流給B公司,B公司為A公司客戶,被發現的原因是配合廠商將圖面私下提供給A公司, 並且咬定該產品為A公司產品(配合廠商與A公司認識,但未經同意就將B公司資料提供給A公司), 該產品與A公司產品實際上並無關聯。
3.我於5月31號前去跟A公司副理認錯,並告知他我願意把隨身碟交回(對方已經收下了)而且可以保證不外流,為表示誠意當下有請A公司擬書說我願意日後簽核。
日後A公司提的內容大致上如下 :
本人OOO在未受威脅的狀況下自願簽下以下內容條款
本人OOO承認在職期間屢次將公司資料攜出5/31向A公司副理認錯,因此自願不再B公司就職2年換取不告訴, 若違反條件將要求1000萬賠償金。
這個內容簽了我屢次的部分是否就認錯了 , 我實際上只有使用過一次隨身碟。
4.我曾在私下給予B公司協助製作產品, 但產品跟A公司產品毫無關聯。
目前B公司老闆有直接與A公司老闆提及我已經離職。
但目前A公司因為我沒有給他一個答覆就寄了存證信函給我 ,想要我十日內出面告知資料流向,不然就告我違反營業秘密法以及背信罪請問我該怎麼辦??
在A公司任職期間沒有簽核任何競業條款和保密協定,及禁止兼差的合約。
36455d3b用戶
發表於 2020/08/10 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