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因設籍於戶政事務所被駁回
債務糾紛 借款.貨款 1947 次瀏覽友人(債務人)陸續向我(債權人)陸續借款數十萬元,因為久欠未還、電話不接,而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但因此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送達處所不明,被依不合509-511條規定裁定駁回。並說民事訴訟法509條、513條第一項前段有寫。請問這種情況該如何要對方還錢?
友人(債務人)陸續向我(債權人)陸續借款數十萬元,因為久欠未還、電話不接,而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但因此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送達處所不明,被依不合509-511條規定裁定駁回。並說民事訴訟法509條、513條第一項前段有寫。請問這種情況該如何要對方還錢?
你好: 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清償借款,若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可以聲請公示送達,法院會要求登報,登報後經20日就會發生送達效力。 法院若認為主張有理由,就會判決勝訴,取得執行名義後就可以調閱債務人之財產所得狀況,並聲請強制執行。
建議您提供相關借款證明、對話紀錄等與律師諮詢,討論後續直接提起民事訴訟求償,等判決後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您好, 建議準備借貸相關證據(借據、支票、對話紀錄、匯款紀錄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請求返還借款的訴訟,並以公示送達的方式處理先前送達不到的問題;於取得確定判決後,即可強制執行對方財產。
您好: 此種情況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並向法院聲明債務人設籍戶政事務所,顯有所在不明難以送達之情形,請求法院予以公示送達。 待後續勝訴確定後,即可持判決書、確定證明書強制執行債務人名下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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