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撞機車事後備案
車禍事故
和解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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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108/07/26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雙載無受傷,我受傷有驗傷單。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事後報案請警察調閱監視器,有做筆錄監視器畫面顯示我直行車對方從右側撞上。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有保險,對方沒有第三責任險,無聯絡保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因當天路上搭歌仔戲棚直行道路剩左側2台摩托車能經過的大小,棚子後方停很多車輛,此地方無號誌,我直行車速30-40行徑到後方車輛處,右側有機車未看前方有無機車就衝出撞上我機車右側風壓處,對方是越南人說來台灣玩幾天拜託我不要報警會負責,留電話卻不接,備案時請警方調閱監視器查車輛,發現撞我的並非車主,而是逃逸外勞。
六、問題:
請警方幫忙送調解委員會說特殊案件無法處理,也無法走法律途徑,警方請我跟對方車主私下和解,還有什麼方式能解決,因為對方請新住民理事長出來施壓,一直喊沒錢,明明就是對方的錯卻一直打壓被撞的我。
8f7d807e用戶
發表於 2019/08/15 0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