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構成遺失?

遺產.繼承.贈與 其他 640 次瀏覽
請問一下我前男友買車是買我的名字
因為貸款還沒繳完所以無法過戶
現在要繳稅金之類的他故意一拖再拖不匯錢給我

車子還是我名字的情況下
請問
1.我去報遺失是可以的嗎?
2.警方會受理嗎?
3.他可以反告我嗎?
4.要用什麼罪名告他?
eea5d933用戶 發表於 2020/08/26 02:34

1 位律師回答

  • 陳俊男律師
    陳俊男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0/08/26 02:50
    回覆諮詢(847)、最佳解答(55)、獲得感謝(251)

    您好:
    1、事實上並非遺失,卻去警局報案聲稱遺失,會成立刑法第 171 條的未指定犯人誣告罪:「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請勿輕率觸法。
    
    2、您的情況,建議可以先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要求出面處理。若對方置之不理,則可準備相關證據向法院起訴,主張該車是借名登記法律關係,而借名登記依現行實務見解,可類推適用委任關係,因此同時可請求償還因借名給對方,而所負擔的支出(也就是您說的相關稅金等)。
    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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