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遷廠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1060 次瀏覽
原公司在汐止,現預計10月中遷廠至土城,由於交通時間上問題
但於7/30公司有開會與全體員工,當天就要大家決定,並說明此份同意書只是統計用
,要我們簽訂一份跟隨遷廠同意書,並每月配發6000元
我已簽回,上有親簽及身份證號
1.還能向公司申請非自願離職嗎?
2.會有資譴費嗎?
3.若公司不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能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嗎?
79286674用戶 發表於 2020/08/26 15:40

2 位律師回答

  • 林博文律師
    林博文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8/26 18:07
    回覆諮詢(85)、最佳解答(6)、獲得感謝(34)

    您好,
    若雇主已經得您的同意,並且未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調動原則,便不能以雇主違法調職為由而離職,也就不能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及資遣費
    以下為勞動基準法第10-1條供參考: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 謝孟釗律師
    謝孟釗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8/26 18:07
    回覆諮詢(88)、最佳解答(10)、獲得感謝(36)

    您好:
    
    如您已簽立跟隨遷廠同意書,公司也同意每月多給6000元,則再以遷廠為由要求公司資遣可能會較為困難。如有意與公司協商,相關問題可洽詢您工作所在地之勞動局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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