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管理費為季繳,催繳存證信函何時可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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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規約規定管理費為「季繳」,但無設定繳費期限。管委會現行做法採「前收」,即6月收取7-9月管理費,9月收取10-12月管理費,以此類推。繳費期限皆設為6/30及9/30。請問:
1. 關於條例第21條,費用已逾二期所言,以本社區季繳方式,是否得等兩季(6個月)後,才符合此條件?
2. 社區有一住戶經常性遲繳,幾經催繳還是拖延。上一季7-9月管理費已過期限仍未繳交,若此次10-12月管理費繳費期限(9/30)仍未繳交,是否可視為已逾二期呢?可以在10月即寄出催繳存證信函嗎?還是得等到12月底還未繳交,才能寄出呢?
3f00f874用戶 發表於 2020/09/01 11:47

3 位律師回答

  • 邱霈云律師
    邱霈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9/01 14:37
    回覆諮詢(100)、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27)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1條之規定,用語是「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所以並未強制規定何時方可催告,只要住戶已逾期繳納,就應可催告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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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9/01 15:55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你好:
    1.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審查意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催討程序必須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前者採列舉規定,制式規定為已逾2期,標準明確;後者所謂相當金額,則依據個案判斷,有不確定性,有賴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加以明確化。依所述,社區採季繳,則積欠逾2季或已達相當金額,才可以催繳管理費。
    2.必須「已逾2期」或達相當之金額才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催討。至於一般之催討並無限制。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09/08 17:00
    回覆諮詢(19796)、最佳解答(1508)、獲得感謝(5758)

    感謝律師回答
    只要逾期繳納,就可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催繳,如對方仍置之不理,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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