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住台北卻要以證人身份遠赴台南做筆錄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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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A先生前天收到「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委託永和派出所發的證人通知書,案由是毒品防治法。A先生長期住台北,從沒去過台南,也沒有接觸毒品,不解為何選他當證人協助調查,要跟公司請假跑台南做筆錄更是納悶。

1.偵查佐力勸到場,所以事實上是可以拒絕到場做筆錄的嗎?
2.我看到網路上有文章說,這樣跑遠路做筆錄有可能是警察釣魚搶業績,廣發帖子要抓人去驗尿?
b4b75896用戶 發表於 2020/09/03 17:23

2 位律師回答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9/03 17:36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依所述,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評估作證利弊,以維自身權益。
    希望有機會為您提供諮詢及服務。
    
    
                         
  • b4b75896用戶
    發表於 2020/09/03 17:42
    好的,謝謝劉律師
  • 謝俊傑律師
    謝俊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9/03 17:50
    回覆諮詢(343)、最佳解答(7)、獲得感謝(94)

    有可能是某一個被告提告a的名字,故為釐清事實找a作證,另外是否到庭可以看傳票,傳票上如果註記一定要到庭就是有到庭義務,沒到可能會被拘提,此外證人身分去了不會被驗尿,驗尿可以拒絕
    
    
                         
  • b4b75896用戶
    發表於 2020/09/03 17:55
    明白,地檢署的傳票不能缺席;所以當案子還在警局的偵查過程中,對於通知書,證人是有權益選擇去或不去的,是嗎?謝謝律師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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