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車禍事故
和解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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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診斷書是一級殘廢,但保險公司96年一月只賠償第三級殘保險金,並且我是直到108年5月才發現,因為向保險公司求償少賠的兩級殘廢保險金差額,但遭拒賠,而 拒賠的理由是以強保法第14條 消滅時效拒絕賠償,這樣我可以主張民法197條,179條以不當得利向法院提告求償嗎,因為不當得利請求權是民法125條,請求時效為15年, 民法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197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民法》第179條( 不當得利之要件及效果)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記憶重點: *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2年~10年」; * 另可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其「消滅時效」為「15年」。 我可以因保險公司少賠,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嗎
ee1d2130用戶
發表於 2020/09/06 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