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與資遣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529 次瀏覽
想請問
我應徵貴公司時是有供餐福利的,現在以工作態度不佳為由,不供餐扣餐費是合理的嘛?
我年資2年10個月,我在9/3提出離職,按照勞基法應20天前告知,應該9/23離職,可是公司卻直接叫我做到9/3,以後不用去了,我該如何保障?
他自行幫我寫離職單,只叫我簽名是可以的嘛?
6e839dd9用戶 發表於 2020/09/08 20:58

2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0/09/08 21:04
    回覆諮詢(19802)、最佳解答(1510)、獲得感謝(5759)

    針對不合理之處可向勞工局檢舉,並聲請勞資爭議調解
    
    
                         
  • 黃健淋律師
    黃健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9/08 21:05
    回覆諮詢(554)、最佳解答(10)、獲得感謝(132)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依您所述,若您當初所主張的離職日期是9/23,則公司要求您提前離職,可視為是公司拒絕受領您預定要提出的勞務,您仍可以要求公司給付9/4至9/23的薪資。
    
    若有其他問題,歡迎與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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