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車禍跟死亡有因果關係嗎
車禍事故
和解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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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診護理紀錄日期:94年3月2日 過去史:糖尿病 甲種診斷書診斷 1: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及水腦症, 2:右側為2.9肋骨骨折,血胸 處理意見: 94年3月2日因車禍急診入院 94年3月14日,開始入住XX安養院治療 (並13年完全卧床) 94年3月30日再次入院 。 94年4月1日行腦室腹膜分流術 94年4月7日出院 94年4月21日入院 94年4月27日重置術 94年4月30日出院 病患因上述 病因致失認,失行,大小便無法自理,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全需扶助 簽發日期:95年11月4日 94年5月身心障礙鑑定:失智症中度,肢障類別中度 95年5月身心障礙重鑑定:失智症重度,肢障類別重度 99年5月身心障礙重鑑定:失智症極重度,肢障類別重度 101年5月身心障礙重鑑定:失智症極重度,肢障類別重度 104年5月身心障礙重鑑定:失智症極重度 肢障類別重度 ,106年10月5日身心重鑑定:失智症極重度 肢障類別極重度,並診斷書開立症狀固定,終身無法復原,再治療也無法改善,四肢完全癱瘓,從此不需再鑑定,並宣布終止治療! 然後107年3月18日,於安養院過世,且最後一張的診斷書是XX醫院開立, 但本人曾到XX醫院想調所有病歷,但XX醫院說他們沒有死者任何就診的病歷資料,並且死亡證明書是XX診所開立的,但本人也有去XX診所,要申請所有相關病歷,但XX診所,也同樣說詹明松從未在他們診所就診,所以說他們醫院沒有我爺爺的病歷 1:疑非病死或疑非自然死亡,應通報委託鑑定機關相驗為宜 2:不然至少也要参考原醫院,或原醫師原本相關病歷記載,才能開立死亡證明書,但醫師沒通報檢察機關,也沒参考原醫院病歷,也完全沒記載右側2.9肋骨骨折,血胸等骨折,血胸事實,並也沒記載行腦室腹膜分流術,及重置術,水腦症,且死亡證明書,的死亡原因糖尿病位置,順序也錯誤,死亡證明書順序,1:最初是過去史的糖尿病 .2:廬內出血3:2.9肋骨骨折,血胸,4: 行腦室腹膜分流術 醫師這樣是不是違反醫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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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09/14 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