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無人受傷,對方做假筆錄有無刑責
車禍事故 和解交涉 4990 次瀏覽一、車禍發生日期: 2020/9/11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無人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有做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無保險 五、事實經過: 新車停在路邊停車格被撞,對方一家人態度惡劣,並只願付一半的修車費用,我了解無人受傷不涉及刑事責任,但後續發現對方找了女兒來做假筆錄,實際卻是媽媽開的車,做假筆錄會涉及到刑事責任嗎?
一、車禍發生日期: 2020/9/11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無人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有做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無保險 五、事實經過: 新車停在路邊停車格被撞,對方一家人態度惡劣,並只願付一半的修車費用,我了解無人受傷不涉及刑事責任,但後續發現對方找了女兒來做假筆錄,實際卻是媽媽開的車,做假筆錄會涉及到刑事責任嗎?
您好,初步看起來,對方做虛偽筆錄之行為,似尚不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其理由如下。 刑法第 214 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按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可供參考。 本此,該筆錄是否屬虛偽者,尚須由法院加以判斷,故似尚難成立本罪。 另,如果係於檢察官或法官前立於證人之地位且經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者,則將有偽證罪之問題,自不待言。 您應該跟警方申請提供對方之住址資料等,持此資料去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請求對方損害賠償(回復原狀、或賠償金錢),若仍行不通,則再提起民事訴訟,以保障您自身權益。 以上淺見,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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